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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核心考点梳理
来源: | 作者:鸟博士 | 发布时间: 2017-09-11 | 29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 职业理念
(一) 教育观

1.素质教育的内涵

1) 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教育是人才培养的基础。 发展教育, 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 全局性、 先导性的作用。 所以, 教育必须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素质教育倡导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强调在教育中使每个人都得到发展, 而不是只注重一部分人, 更不是只注重少数人的发展。 我们强调的是“一种适合儿童的教育, 而不是挑选适合教育的儿童。 ” 因此,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也是全面发展与因材施教相统一的教育。
3)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社会主义现代化大生产需要全面发展的新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通过德育、 智育、 体育、美育等的有机结合, 来实现学生的德、 智、 体、 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4)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人与人之间在基本素质大体相同的基础上, 每个人由于先天禀赋、 环境影响、 接受教育的内化过程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存在多样的个性, 我们把人的个性看作是人性在个体上的反映, 是共同性与差别性的统一。 因此, 教育在重视人的全面发展以外, 也应当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这两者是相互依存、 互为表里的关系。
素质教育是立足于人的个性的教育。 它在承认人与人在个性上存在差异的基础上, 从差异出发, 以人的个性发展为目标, 实质上是一种个性发展的教育。
5)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创新能力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新一代人才, 是素质教育的时代特征。
创新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核心, 是教育对知识经济向人才培养提出挑战的回应。
①创新能力不仅是一种智力特征, 更是一种人格特征, 是一种精神状态;
②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相辅相承;
③重视创新能力的培养, 也是现代教育与传统教育的根本区别所在

2.在素质教育背景下, 新课改的教学观的转变

(1) 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 转向“学习者为中心”
①鼓励学生参与教学
②创设智力操作活动

③教给学生思维的方法并加强训练

(2) 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 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①指导学生掌握基本的学习过程
②指导学生了解学科特征, 掌握学科研究方法
③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3) 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 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
①结论和过程的关系: 教学相长
②提倡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的意义

(4) 教学从“关注学科” 转向“关注人”
①以学科为本位的教学理念的局限: 重认知轻情感, 重教书轻育人
②关注人的教学理念的表现: 关注每一位学生, 关注学生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 关注学生的道德生活和人格养成

(二) 学生观

1.“以人为本” 的学生观
学生是发展的人; 学生是独特的人;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1) 学生是发展的人
第一, 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第二,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第三, 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2) 学生是独特的人
第一, 学生是完整的人。
第二, 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第三, 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3)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第一, 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 不依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第二,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第三, 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2.个体身心发展的规律

1) 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
具体表现:
身体的发展: 遵循着从上到下、 从中间到四肢、 从骨骼到肌肉的顺序发展。
心理的发展: 总是由机械记忆到意义记忆, 由形象思维到抽象思维, 由情绪到情感的顺序发展。
教学启示: 教育工作者应按照发展的序列进行施教, 做到循序渐进, “拔苗助长”、“陵节而施” 都是有违身心发展顺序性规律的。 同时教育要适应“最近发展区” , 走在发展的前面。 也就是教育常说的“跳一跳, 摘桃子” 。
2) 个体身心发展的阶段性
具体表现: 个体的发展是一个分阶段的连续过程, 前后相邻的阶段是有规律的更替的,前一阶段为后一阶段的过渡做准备。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 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


教学启示:人的身心发展的阶段性规律决定教育工作者必须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分阶段进行, 在教育教学的要求、 内容和方法的选择上, 不能搞“一刀切” , 还要注意各阶段间的衔接和过渡。
3) 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
具体表现:
一是: 同一方面的发展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是不均衡的。
二是: 不同方面在不同发展时期具有不平衡性。 即有的方面在较早的年龄阶段已经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 有的则要到较晚的年龄阶段才能达到较为成熟的水平。
教学启示: 教育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不均衡性, 要适时而教, 即要在儿童发展的关键期或最佳期及时的进行教育。
4) 个体身心发展的互补性
具体表现: 互补性反映出个体身心发展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 一方面是指机体某一方面的机能受损甚至缺失后, 可通过其他方面的超常发展得到部分补偿; 另一方面, 互补性也存在于心理机能和生理机能之间。 如身患重病或有残缺的人, 如果他有顽强的意志和战胜疾病的信心, 身心依然得到发展。
教学启示: 要求教育应结合学生实际, 扬长避短, 注重发现学生的自身优势, 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5) 个体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
具体表现: 个别差异性在不同层次上存在。 从群体的角度看, 首先表现为男女性别的差异; 不仅是自然性别上的差异, 还包括由性别带来的生理机能和社会地位、 角色、 交往群体的差别。 其次, 个别差异表现在身心的所有构成方面, 其中有些是发展水平的差异, 有些是心理特征表现方式上的差异。
教学启示: 教育必须因材施教, 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潜能和积极因素, 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 使每个学生都得到最大的发展。
总之,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 学生是具有个性与差异的人, 要尊重个性, 承认差异, 因材施教。

3.全面发展教育的实施——“以人为本” 的实现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 必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新课改的核心理念是“一切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教育因为学生的成长需要而存在。 学生的成长需要是多方面的, 因为学生作为人是“身”与“心” , “个体” 与“社会” 的统一体。

4.教育公正——“以人为本” 的实现准则

在学校教育活动中, “以人为本” , 也是以所有学生的发展为本, 或者说以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为本, 必须遵循“教育公正” 原则, 处理好学生发展的共同性和差异性的问题。
教育公正, 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就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够获得同样的教育机会, 或者说教育机会对所有的学生来说是均等的。

(三) 教师观

1.现代教师角色转换
1) 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人们“学会学习、 学会合作、 学会生存、 学会做人” , 具备终身学习的能力和意愿, 以适应社会的急速发展和变化。 因此, 人们对教师的期待和要求也发生的本质性的变化。
       首先, 教师再也不能以传授知识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和目的了, 而应该把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 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 组织管理和指导学生的学习过程,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 合作学习的能力作为自己工作的主要目标。 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发现和探究的能力以及实践动手能力, 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 使学生在学习会学习、 学会合作、 学会做事、学会做人。
      其次, 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教师不仅仅是向学生传播知识和社会规范, 更要关注学生的人格的健康成长与个性发展, 真正成为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这种社会要求和社会期待把教师从“道德偶像” 和“道德说教者” 的传统角色中解放出来, 要求教师以一个平等的、 有成长经验的人的角色来对待成长中的青少年一代。 教师要通过自己的公正无私、 宽容与尊重、 睿智与深刻、爱心与关怀赢得学生的尊敬和爱戴,通过自己的人格力量对学生发生深刻的影响,并通过自己的关爱、 扶助、 引导和行为示范去实现道德教育的目标, 从而成为学生人生的引路人。
2) 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新课程要求教师具有强烈的课程意识和参与意识, 改变以往学科本位的观念和被动实施课程的做法。 教师要整体理解基础教育课程的结构系统, 熟悉国家课程方案, 理解国家课程、地方课程、 校本课程的关系, 理解课程实施中从“专家课程” 到“现实课程” 的转变过程,正确认识教材在课程中的地位和功能, 变过去习惯的“教教材” 为“用教材教” , 创造性地使用国家课程教材, 积极进行国家课程地方化、 校本化的实践探索。 同时, 积极参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建设, 培养开发课程、 评价课程、 主动选择和创造性地使用新课程教材能力。
3) 教师要从“教书匠” 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
在中小学教师职业生涯中, 传统意义上的教学与教育教学的研究活动一般是相互分离的。 教师的任务只是教学, 教师很少有从事教学研究的机会, 并且即使有机会参与, 也只是辅助的作用。 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一个研究者, 在教学过程中以研究者的心态置身于教学情境中, 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和分析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对出现的教学问题进行研究, 总结经验, 并形成规律性的认识。
4) 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学校教育与社区生活正在走向终身教育要求的“一体化” , 学校教育社区化, 社区生活教育化。 新课程特别强调学校与社区的互动, 重视挖掘社区的教育资源。 在这种情况下, 教师的角色不能再仅仅局限于学校和课堂, 教师不仅是学校的一员, 而且是整个社区的一员, 是整个社区教育、 文化事业建设的共建者。

2.教师行为的转变
1)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 新课程强调尊重、 赞赏首先,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是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 为了实现这一理念, 教师必须尊重每一位学生做人的尊严和价值, 尤其是对于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 有缺点和过错的学生。
其次, 尊重学生意味着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这就要求教师不能体罚学生, 不大声训斥学生, 不羞辱、 嘲笑学生, 不随意当众批评学生。
最后, 教师不仅要尊重每一位学生, 还要学会赞赏每一位学生。
2) 在对待教学上, 新课程强调帮助、 引导教师的本质在于引导, 引导的特点是含而不露, 指而不明, 开而不达, 引而不发; 引导的内容不仅包括方法和思维, 也包括价值和做人。
3) 在对待自我上, 新课程强调反思
新课程强调教学反思, 按教学的进程, 教学反思分为教学前、 教学中、 教学后三个阶段。教学反思是教师专业发展和自我成长的重要因素, 促使教师形成自我反思的意识和自我监控的能力。
4) 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 新课程强调合作
新课程强调课程的综合, 这种趋势特别需要教师之间的合作。 不同年级、 不同学科的教师要相互配合, 齐心协力地培养学生。 每个教师不仅要教好自己的学科, 还要主动关系和积极配合其他教师的教学, 从而使各学科、 各年级的教学有机融合、 相互促进。

二、 职业道德
1.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志存高远, 勤恳敬业, 甘为人梯, 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 认真批改作业, 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 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 关心学生健康, 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 挖苦、 歧视学生, 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 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 诲人不倦, 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 知荣明耻, 严于律己, 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 语言规范, 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 团结协作, 尊重同事, 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 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拓宽知识视野, 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 勇于探索创新, 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 法律法规
(一) 教师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教师法》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的权利, 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2.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法》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的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教师法》 第七条第四款规定, 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的权利。
另外, 新《义务教育法》 中也对教师权利的报酬待遇权进行了具体的补充, 例如: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5.参与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法》 第七条第六款规定, 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的权利。

(二) 教师义务

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 结合《教育法》 和《教师法》 的有关规定, 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六项基本义务。

(三) 学生权利

作为社会权利主体, 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人身权、 财产权、 受教育权。
作为学习者, 根据《教育法》 规定, 学生享有以下四项权利, 分别简称为: 参加教育教学权、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1) 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学设施、 设备、 图书资料” 的权利, 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 。 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 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②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2) 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 助学金” 的权利, 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 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 特殊的、 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自主制度。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 助学金, 又称为勤工俭学金, 是指为使学生, 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 自主完成学业经济资助制度。 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3) 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 的权利。
4) 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的权利, 简称“申诉起诉权” 。 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 教师的侵犯时, 或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 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 并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 依据“无救济就无管理”的现代法治思想, 各级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 确保学生享有申诉权和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