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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2016年第23期评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来源: | 作者:鸟博士 | 发布时间: 2017-03-22 | 26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审议通过了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以新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重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制度安排。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效,其他监督必然失灵。党内监督不紧不严不实,全面从严治党乃至依法治国就会落空。《条例》为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完善了党内法规体系,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条例》彰显问题意识,强调在实现对“最大多数”监督全覆盖的基础上,对“关键少数”进行精准监督。

  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面向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重点是抓住“关键少数”。大量的腐败案件表明,对“关键少数”和“一把手”权力的监督,既是党内监督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

  《条例》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是第一责任人。如果对他们监督到位,使他们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就能对所在地方或部门产生良好的引领作用:反之则不仅会出现“上梁不正下梁歪”的传导效应,而且会带坏其所在部门或地区的风气,使一大批人受到不良影响,甚至出现从政环境恶化的情况。《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这是对原有条例的突破,强调党中央带头加强监督,带头接受监督,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些规定彰显了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的监督立场;体现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监督要求;显示了“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治上先治长”的实践导向。

  《条例》确保党内监督体系的系统配套、运转有效,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内监督的顸层设计。

  全面从严治党,“严”就是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管党治党不是权宜之计,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建立切实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并严格执行。

  《条例》一方面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和依据,将党章中关于党内监督的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另一方面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党内法规中关于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化.既从政治上对加强党内监督提出原则性要求,又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条例》聚焦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着力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构建了党内监督常态化机制。同时,《条例》不同于之前公布的很多党内法规,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授权规定,体现全党必须一体执行,防止搞变通、打折扣。

  《条例》强化不同主体的监督责任,推进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

  全面从严治党,“治”就是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勇于执纪问责。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正是把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作为“牛鼻子”,通过对责任落实不力者严肃追究问责,同时对被问责的典型案例进行点名通报,层层传导、级级压实,强化了监督责任与担当精神。

  《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第六章还专门规定了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中央党校党建部副教授)